一、查阅条件和范围
凡持有合法证明的我国公民和组织均可查阅本馆已向社会开放的档案资料。
二、查阅方式
利用者出示合法证明(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填写《档案资料查阅登记表》。
利用者在工作人员指导下自行检索开放档案资料目录。
电子档案查阅需由工作人员操作。
如需档案资料复制件,需向工作人员申请,工作人员审查后方可复印或者打印。复印件和打印件需加盖档案馆档案材料证明章。
利用者在查阅档案过程中应爱护档案,严禁盗窃、损毁、涂改和拍照,如有违反,受法律制裁。
除来馆查阅档案外,利用者还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等形式查询。
三、开放时间
周一至周五(周二下午除外)
四、查档地点及电话
新乡市人民东路697号市档案馆二楼接待利用中心
0373——366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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