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档案局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发表时间:2025-06-20 08:46


检查事项

档案工作监督检查

检查主体

主体名称

新乡市档案局

主体类别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单位地址及

邮政编码

人民东路甲一号

邮编:453000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四十二条   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第三项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河南省档案条例

第十一条第七项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七)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依法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检查频次上限

同一年度对同一企业开展的检查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检查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3.《河南省档案条例》(2024)

4.《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1992年国家档案局令第4号)

5.《档案检查工作办法》(档发〔2020〕5号)

检查计划

按照年度档案工作执法监督检查方案和通知执行

检查文书

一、行政检查审批表

二、行政检查通知书

三、回避申请决定书

、抽样(采样)通知书

五、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六、询问笔录

七、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

下载地址:https://www.moj.gov.cn/pub/sfbgw/zwxxgk/fdzdgknr/fdzdgknrtzwj/202504/W020250430563642661268.doc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