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事项 | 档案工作监督检查 |
检查主体 | 主体名称 | 新乡市档案局 |
主体类别 |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
单位地址及 邮政编码 | 人民东路甲一号 邮编:453000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第四十二条 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 第十二条第三项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
河南省档案条例 | 第十一条第七项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七)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依法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
检查频次上限 | 同一年度对同一企业开展的检查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
检查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3.《河南省档案条例》(2024) 4.《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1992年国家档案局令第4号) 5.《档案检查工作办法》(档发〔2020〕5号) |
检查计划 | 按照年度档案工作执法监督检查方案和通知执行 |
检查文书 | 一、行政检查审批表 二、行政检查通知书 三、回避申请决定书 四、抽样(采样)通知书 五、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六、询问笔录 七、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 下载地址:https://www.moj.gov.cn/pub/sfbgw/zwxxgk/fdzdgknr/fdzdgknrtzwj/202504/W020250430563642661268.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