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勋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自1927年8月1日诞生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了艰苦卓绝、英勇顽强的长期革命战争,为民族解放事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作出了极其重大的贡献。对于立下汗马功劳的人民功臣,理应尊重并给予表彰。
解放战争结束后不久,颁发勋章和实行军衔制就提上议事议程。1955年初中央军委决定,要在年内将现役军官的授衔和授勋工作进行完毕。1955年2月12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
解放勋章和解放奖章授予在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1950年6月30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人员。二级解放勋章授予当时的师级及其相当干部。
解放勋章和解放奖章的中心图案是红星和天安门,象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武装夺取全国胜利。
1955年至1957年,共授予人民解放军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各种勋章10万余枚,各种奖章52万余枚。其中,一级解放勋章983人,二级解放勋章4932人。
二级解放勋章通径5.2cm,重量40克,金银镶嵌材质。
根据宪法规定颁发勋章、奖章,是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各个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一次总结性奖励。这种殊荣,不仅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立功受勋人员的关心,也是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伟大历史功绩的肯定,对全军官兵具有巨大的教育和鼓舞作用。
中国人民解放军红星功勋荣誉章
198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重新实行军衔制,同时,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功勋荣誉章(简称勋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革命战争时期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的离职休养干部的荣誉证章。1988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7月3日,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发布命令,颁发施行。同年“八一”建军节前后开始授予。
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授予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大校以下军衔或未被授予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
红星功勋荣誉章采用红星和星火图案,象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工农革命之火呈燎原之势。分为两级。
1988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军队离休干部功勋荣誉章仪式,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截至1988年底,全军有835人获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3721人获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
二级红星功勋章直径4cm,厚度0.2cm,约重29.5克,其中含金(6K金)7.2克,含银22.3克。
(拓展阅读内容根据中国军网《我军颁授过哪些勋章?》一文整理)